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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运城盈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0 08:45:03

近年来,国内企业对专利在提升中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知道,纷纷加强了专利作业,专利请求量大起伏添加,但是在专利署理过程中,企业在专利请求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以便我们后续避开这些误区。

1、自主研制的效果不需请求专利一些技能人员以为只要是自主立异,就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独占权,自主研制的技能效果假如不请求专利,就得不到法令承认和维护。当别人盗用其研究效果时,因研制者对效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令维护,就无法追查盗用者的法令职责。一起,在我国,专利请求选用的是先请求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创造创造谁先请求了,专利就颁发谁。因而,研制者如不及时请求,而被别人抢先请求并被颁发专利权,研制者就无法追查别人的法令职责。这样的案例在我国能够说是不计其数。

2、投入规模生产后才请求专利有部分创造人以为请求了一项专利后,就可无忧无虑,然后忽视了后期的持续研制作业,即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善,也不再请求专利。这种错误知道的结果不异于未请求专利。由于当别人对该产品有了改善并请求了专利,反过来就约束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刻,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3、专利产品改善不需再请求专利在与创造人就请求专利的技能内容进行沟通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主意:这一技能计划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刻请求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请求专利更适宜。殊不知,这时现已晚了,即便你幸运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况之中。此刻假如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请求之日技能现已被揭露为由进行抗辩。你不光打不嬴官司,并且以前为请求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刻、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请求的根底不是现已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纷歧定是现已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主意,就能够着手请求文件的撰写了。

4、一项效果只能请求一类专利有部分创造人以为一项技能效果一次只能请求一类专利,即只能请求创造专利或只能请求实用新式专利或许只能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则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创造专利、实用新式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创造可一起请求多种专利,技能计划也能够一起请求实用新式和创造专利。实用新式专利批得快,可赶快获得相应维护,一般需1年左右时刻;创造专利则一般需2~5年检查同意时刻。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进步,专利检查同意的时刻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检查状况看,新式专利一般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创造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而,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创造,若创造人只请求了创造专利,而此刻别人左右开弓,一起请求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式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式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创造人若运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5、专利请求是维护效果专一办法这是由于很多人对技能效果维护的办法不太清楚。对技能效果的维护能够选用两种方法:请求专利通过法令加以维护和通过技能秘密由技能持有人自己加以维护,两者各有利弊。假如技能效果请求了专利,当别人侵权时能够通过法令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晦气之处就是有必要充沛揭露技能计划,揭露到使这一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能通过揭露的技能计划加以施行的程度,这就给别人供给了在此技能计划根底上进一步研制的时机。假如技能效果选用技能秘密加以维护,不用像请求专利那样揭露技能计划,假如维护措施妥当,别人难以了解。它的缺点就是一旦由于技能持有人维护不力导致泄密或被别人盗取,就很难追查别人的职责。或许别人也开发出同样的技能并请求了专利,你再用这一技能就构成了侵权,此刻不管从技能上仍是市场上都将处于被动状况。因而技能效果持有人能够在专利维护和技能秘密维护两者之间加以权衡,挑选适宜的方法。对那些简单保密、别人难以知晓的技能效果能够选用技能秘密维护,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如此,直到今日仍处于很好的维护之中。而对那些业界行家看一眼就理解、很难保密的技能效果最好选用专利维护。

6、有专利证书等于有用的专利权这是大都专利权人的遍及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式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本质检查,即便在你请求之前现已有人就相同的技能计划请求过相同的专利,你的请求仍可能会被同意。假如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保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获得有用的专利权。就创造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本质检查,但谁也不能确保创造专利检查部门对国际范围内一切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

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实有用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请求的同意。只要在你的专利有用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许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通过复审后保持了你的专利权,此刻你的专利才是真实有用的专利。

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而品牌的打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作用。运城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重要途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缺乏注册经验,所以大部分企业会将商标注册事宜委托给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部分有心人想要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恶意抢注商标来获取利润。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进行商标注册时,提醒各企业注意了,以下四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将会面临商标驳回的结局。

(一)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二)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三)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四)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中,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不少,商标局也在不断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因为恶意抢注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均会依法予以驳回。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运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分为异议,再异议两审终结。异议裁定由商标局做出,终局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商标局对自己初步审定商标征求公众意见,以提高审查质量和保护己注册商标的利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提出的异议,由商标局听取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形式详细陈述意见,送达异议双方。

商标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但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提出。这就是“再异议申请”。再异议申请须一式两份,评述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商标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要听取再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请再异议双方对质和口头辩论。然片由委员讨论,以多数意见做出终局裁定。原异仅人理由成立时,撤梢原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理由成立时,维持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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